阳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张办字〔2019〕9号)、(张办字[2024]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阳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阳原县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国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等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全县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实施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监测地下水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落实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政策。
(十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监督管理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林地划定、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县退耕还林、草原(地)的开发利用和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编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组织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和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县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执行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产业发展、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林木采伐限额和林地定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五)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六)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七)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创新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九)负责林(草)长制日常工作,制订林(草)长制年度任务清单,组织林(草)长制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林(草)长报告全县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林(草)长决定事项,承办召开林(草)长会议,协助林(草)长履职尽责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要落实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依法加强全县自然保护地管理。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原委托阳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责收回机关,由机关相关股室承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护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交通安全负责。由县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二)与县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果树(水果部分)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花卉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
(三)与县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采矿许可证》。
(四)与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教授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火情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3. 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五)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果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林果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果品质量抽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果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果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股)。负责党的建设、局机关日常运转、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执纪监督、信访稳定和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党群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对外交流、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内部采购、审计、固定资产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等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法治宣传、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二)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工作。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办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参与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征收政策;承办全县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预审和城乡规划审批、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管理股。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所有者权益、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办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工作。承担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全县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土地储备等工作;承办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组织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并监督实施,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政府公示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承办测量标志的保护。承担执行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转用、设施农用地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执行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四)林业和草原股。负责全县林草资源、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理以及林业改革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全县森林、草原(地)和湿地资源规划制定、保护管理;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定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和草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和承担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承办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和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草原(地)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和全县良种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园建设;承办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和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
(五)生态保护修复股。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地质勘查管理和防灾减灾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开展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城乡绿化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造林、营林质量,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申报;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办海洋经济运行结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全县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工作;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办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开展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规划编制、灾害调查、设施建设、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承办全县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编制14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阳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阳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
阳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地址: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
阳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时间:
冬季作息时间:8:30—12:00,13:30—17:00
夏季作息时间:8:30—12:00,14:30—17:30
阳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电话:0313—7512354
负责人:张卫兵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