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张办字〔2024〕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挂阳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研究制定和指导实施城镇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制定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及运营管理;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直管公房(公租房)管理;负责指导
全县老旧小区旧房屋使用安全。
(四)负责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和指导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及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标准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定房地产行业的发
展计划、产业政策,监督实施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备案、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稽查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计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章制度。(七)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建设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的移交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村镇建设。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安全;指导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执行技术政策;负责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稽查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建筑产业化,推动绿色建筑等低能耗建筑发展;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申报,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促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
(十一)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建设;统筹协调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无障碍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市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审核本级城市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县城市容市貌管理、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负责县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督察工作;负责县城城管执法标志的监督和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城乡环卫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并实施环卫行业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和环卫设施综合验收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分类、处置和养护作业招投标工作;承担垃圾处置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十四)负责县城园林绿化行业指导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相关行业法规与规范,组织起草制定本级行业规定与标准;参与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县城园林绿化建设与维护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城镇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建局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对食品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划定食品流动摊贩的经营时段和经营地点,并设置标示。组织取缔非法占道经营食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加强管理,索取收运者资质证明,收运合同等,并建立台账记录。
第五条 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综合性文稿起草审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应急管理和信访工作。
(二)法规股。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和查处;负责起草审核行政执法相关的措施、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管执法标志的管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听证;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复查和统计汇总工作;负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涉法应诉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和发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三)建筑市场管理股。负责管理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全县建筑业发展、改革方案的建议;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编制8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阳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阳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政府网